大成徐律师|有理有据抗辩,处处应对周全,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原创 徐峰涛 大成徐律师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出判时间:2023年4月
办案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徐峰涛
基本案情简介:
二月春节后的一天,某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急匆匆找到我们,请我们帮助他们处理一项定作合同纠纷。本案法官可能初步认为我方违约,所以做该公司工作,准备让该公司退步,调解解决问题,但本方当事人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问题,却有理说不出,无法从专业角度陈述出自己的理由,同意调解将会面临对方狮子大开口而我方公司受损严重的问题,所以委托律师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接到委托,临危受命。经我们研究,该纠纷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主要看合同有无约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加工定做合同》第7条规定,货到现场验收完后付清货款。我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共协商过三次,前两次均未达成共识,第三次合同协商一致但未就顶力指标问题作出约定。我们认为应采取填补漏洞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涉案货物完全符合标准,所以不存在交付货物不合格的问题。
对方认为我方承诺300吨顶力,交付的货物“允许顶力”不合格,遂起诉。但是我方公司以没有承诺过300吨顶力,此为对非定长缠绕工艺的货物的说明、原告测试报告单单方作出不具备证明作用、测试样品仅用一根不具有代表性、使用期间因自然原因会造成技术指标下降以及被告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等理由反驳。最重要的是双方合同中没有规定顶力指标,所以指标只有符合国家标准即可。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作出原告关于被告存在产品顶力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违约金损失的问题不予支持的判决。
公平是秤,公正结出诚信果。我们慎重对待问题,采取有力的证据进行抗辩,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处处应对周全,全方位思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容应对原告不合理诉求,最终我方赢得胜利!

